长江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长职院[2006]64号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根据教育部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由本人或委托人来信或来电(函),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对未经请假不按时入学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因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提交司法部门查处。
第三条 新生体检复查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并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离校治疗,费用自理。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学校批准,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条 学生每学期应按学校规定的开学报到日期按时办理缴费手续后,到所在院部报到,并在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和缴费收据到所在二级学院进行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各院部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要分别按病假、事假或旷课记载,并于报到结束次日到学工处备案。无故不报到者,以旷课处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凡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教务处批准或达到退学规定者不得注册。未按学校规定办理缴纳学费手续者,暂缓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贷款或减免学费,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操行评定、学习纪律与考勤
第六条 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进行考察,每学年对其操行进行评定。学生毕业时,还须对其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各方面的表现作出全面的毕业鉴定。
第七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急病或紧急事故应及时补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及请假超期而未续假者,一律以旷课处理。对于旷课的学生,学校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八条 上课、实习、实训、生产劳动、军训等均应实行考勤。实习、实训、生产劳动、军训等环节无故不参加者均按每天5学时计旷课。
第九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因病须附医疗单位证明),经审批后方能生效,请假1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2-6天内由院部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7天及以上者,由所在院部审批后,报学工处备案。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应办理销假手续。因故确须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十条 学生考试(考查)时应遵守考试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或操作,严禁作弊。凡违反考试纪律者,按《长江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章 学制、课程、学分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以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参考,修满学分可如期毕业,对于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不能毕业的学生,允许延长学习年限,但延长年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年。延长修业期的学生,必须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凡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均应按原所在年级的教学计划选课,毕业时按该教学计划进行资格审查。期间如有个别课程停开,由学校或院部指定选修相近课程,以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三条 设置的各类课程和各教学环节,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生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同时获得足够的素质拓展学分(见《长江职业学院学生素质拓展学分管理规定》),方能毕业。
第十四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学分最小单位为0.5。每门课程的学分数均以教学计划为依据,每门课程的学分主要根据该课程的教学量进行确定,一般以一学期内平均每周上课一学时为1学分或16-18学时为1学分。除上课外,其他教学环节的计算方法规定如下:
(1)课内实验不单独计算学分,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每20学时计1学分。
(2)习题课、上机、每25学时计1学分。
(3)实习、实训、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集中进行的每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每35个学时计1学分。
(4)体育课开课期间每学期1学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所修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均应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成绩档案。考核以闭卷、开卷的形式进行,可采用笔试、口试、测验、操作、论文等方法。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课程成绩评定以学期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的评定方式进行。没有期中考试的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为70%、30%;有期中考试的课程,其平时、期中、期末成绩所占比例为30%、20%、50%。
考查成绩是对学生听课、完成实验、实训、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测验等平时成绩和授课结束后的考核成绩的综合评定。
凡一门课程跨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六条 学生成绩采用学分和考核成绩并行记录的方法。
学生所修的课程和教学环节考核,成绩及格即获得规定的学分,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学生成绩证明由教务处负责办理,在校生查询成绩由学生所在院部负责。
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申请补考一次,补考成绩仍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第十七条 凡有作业、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交作业、实验报告方能参加该课程考试。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全学期作业总量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登记成绩时,注明“缺交作业未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凡请假、缺课时间达该课程三分之一以上,旷课时间达该课程四分之一以上,取消其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资格,登记成绩时以“取消考试资格”字样记载,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第十八条 未经办理选课手续,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擅自听课、考试者,其考试成绩不予承认。无故或未按规定办理考核手续,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而不交卷者按旷考处理,旷考课程以零分计,并在登记成绩时,注明“缺考”字样。
第十九条 公共课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核,其它课程由各院部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安排考核。全校所有考核安排必须经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必须将学生的平时、期中、期末及总评成绩填入《学生单科成绩记分册》,签名后交本院部存档,并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务成绩管理系统。成绩由院部教务科通知学生,学生可在学校网站上查询。已评阅的试卷由院部归档保存备查。学生如对成绩有疑议,应及时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报告,经院部教学院长同意后可复查。
第二十一条 修完《大学英语》的学生应参加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英语三级)。
第二十二条 对于身体不适合进行常规体育项目锻炼者,经医院证明、公共课部同意可免修体育课。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每年组织的体能测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合格证书,不合格者(除因病经公共课部批准免测者外)不能毕业。
第五章 课程选修、缓考、补考、重修
第二十四条 选修原则
(1)必须以教学计划为依据,保证必修课的学习,不得选修与必修课程开课时间冲突的课程;
(2)选修必须遵循先行后续的原则;
(3)选修课程的数量必须按教学计划规定,每学期应达到的各类课程(必修、限选、任选)学分并满足最低和最高总分要求(限定每学期所修学分最低不少于10学分,最高不多于30学分);
(4)规定可选择课堂的课程,一旦课堂选定后,不得擅自更改,否则成绩无效;对于未实行选择课堂的课程,学生须按照教学班级课表的安排上课。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可以申请缓考。申请缓考者必须于考试前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教学院长同意后,上报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缓考一般安排参加下一学期相同课程的考试。缓考成绩以正常成绩记录。
第二十六条 凡学期总评成绩低于60分的课程,学生应根据学校的规定,参加补考或重修。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选修课不及格,可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
第二十七条 补考由院部安排,不得降低命题要求。补考时间根据每学期考试工作安排确定。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综合评定的方式进行,具体评定办法同学期总评成绩评定办法,补考合格成绩均按60分记载,并给予相应学分,其绩点均为1.0。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须在学校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尊重学生意愿,统一规划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入学后,应按录取的专业就读,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上的原因,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2)确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相关成果证明,转专业后能发挥其特长者;
(3)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只能在一年级进行。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辅导员和所在院部负责人签署意见;
(2)在辅导员处领取《长江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院部签署意见后,由转入院部予以考核并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此表复印四份,须由学生本人交给转入院部、院部辅导员、财务处、教务处各一份;
(3)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具体时间以教务处通知为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如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程已经及格且在内容与程度上不低于转入专业的相关课程,则成绩有效,否则应重修。对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必修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以补修。其他课程学分可作为转入专业的任选课学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换班级,如特殊原因需转班级,必须参照转专业手续办理。
第三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造成学生不宜在本校学习,经家长同意,学校批准,学生可以申请转学。转入学校由学生本人自行联系。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学条件及办理程序按教育部办公厅文件教学厅[2015]4号文件执行,具体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一学期因故请假、缺课超过学期总学时1/3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如出国留学、经济困难、工作实践、厌学、照顾家人等),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生权利,其人身安全和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承担。计算学生休学时间均以学期为单位。学生一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二个学期,在校期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1)凡休学一学期以内者,复学后跟原班级或下一年级学习;
(2)凡休学超过一学期者,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3)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4)跨学期休学,按两个学期计算,学生复学后编入何年级,由学生所在院部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而定;
(5)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学生申请休学的手续最迟在期末考试前15天办理完毕,且该学期不得复学;
(6)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可保留学籍,保留年限最高为3年。
第三十九条 休学期满,须由学生本人在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学申请,并办理复学手续。对于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所居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一级政府开具的休学期间表现证明;因病休学者应持县以上医院开具的恢复健康诊断证明,并经学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及原休学证明,方可向所在院部申请复学。经院部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由学生本人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学生所在院部负责安排就读班级与其它有关事宜。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2)回家疗养的医疗费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3)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二条 休学一经批准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留住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对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学生,不受理复学申请。
第四十三条 对在校期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武警部队)者,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一年,超过一年未办理复学手续,则不再保留学籍。
第八章 升级与留级、延长学习年限及退学
第四十四条 升级与留级。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修满学分,给予升级。不及格课程可补考一次,经补考后不及格者应重修。一学年内累计有4门课程或在校期间累计有6门课程需重修者,应编入下一年级(留级)相同专业,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转入其他相近专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时间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不能按期毕业,或自愿放慢学习进度,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在校期间延长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十六条 延长学习期限(含休学而延长学习期限)内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延长学习期限等),在校时间累计超过规定最高延长期(三年)而未达到毕业标准;
(2)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审查不合格的;
(3)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急病不能坚持学习的;
(4)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
(5)应该休学经学校动员仍不休学者;
(6)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教育无效者;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对学生的上述退学处理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学处理须经学生所在院部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离校的学生,户口、档案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2)因病或伤残退学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3)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
(4)退学学生应在收到退学决定生效之日的5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自收到正式通知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
(5)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6)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参照《长江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所交费用到财务处据实结算。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一条 在籍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和素质拓展9学分(9学分中必须包括至少一种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能证书学分),体能测试合格,达到毕业条件,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非毕业班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标准,可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须于半年前提出申请,经院部初审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第五十三条 学生修业期满(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取得教学计划规定达到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者或体能测试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毕业生、结业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学校。
第五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厅注册。
第五十七条 对违返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五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原《长江职业学院学籍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它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